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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陈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作者:任达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9日
    陈某与席某同系长沙某公司职员,同时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公司由于政策原因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需将公司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席某居住于公司公有住房一套,但其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与清算组签订购房协议,也未缴纳购房款。于是清算组按照公司文件的规定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陈某。陈某为了席某能够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也为了照顾亲戚关系,将房屋买受人添加了席某的名字。席某仍然居住于该房屋内。2011年,公司公有住房被全部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席某为了独自获取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自书了一份报告找到清算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签具了“该住房一直由席某居住,席某享有该住房的唯一购买权。”的意见,并加盖清算组公章。席某凭借该意见在拆迁事务所独自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
    陈某找到任达律师后,任达律师在了解全部情况后立即撰写诉状,到一审法院立案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胜诉。席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以一审中未追加清算组及拆迁事务所为当事人为由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误以为办了错案才发回重审,于是重审判决陈某败诉。任达律师继续为陈某提出上诉,在上诉的同时,任达律师提出了对清算组在报告签具的意见上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印章不是清算组的真实印章。二审法院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陈某享有房屋拆迁款一半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