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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举证活动中的逆向思维
作者:任达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7日
举证活动中的逆向思维 由于法官本身并未亲历案件事实的发生,其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借助于证据认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律师代理案件时,举证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何使己方提交的证据严谨而又说服力,也应当是每一位律师需要攻克的难题。我们在举证的时候,除了需要有严谨的推理过程、仔细考虑证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证据之间的排兵布阵外,在证据排列已经初具雏形的时候,更应当善于利用逆向思维,认真考虑证据中存在的缺陷,提前做好证据补强工作,换言之,律师应当在证据提交到法院之前事先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
律师实务中,证据多数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很多律师会满足于既有证据,而忽略了对于证据的更高要求。从质证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于书证和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少有异议,对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已经电子数据等证据却更能找到破绽。在已有的证明某事实的证据为证明力较弱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对于该事实是否有书证或者物证可以证明,如果没有,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对现有证据进行佐证。比如我们常常会用到的电话录音,固然可以通过声纹鉴定的方式认定录音中谈话人的身份,但更为经济的办法是调取通话详单,确认对方所用的电话号码,从而认定对方的身份,这样的工作十分简单,但如果不做到位,很有可能对于整个案件十分关键的证据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例子在实务中不胜枚举,此处不多做赘述,除了证据本身的原因需要补强之外,证据之间的联系有时也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加强。很多时候,我们掌握的证据并非是直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时需要通过多组间接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比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的交付30万元的行为,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却称是返还代管财产,为此,被告提交双方的银行存折,证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取钱25万,原告于次日存钱25万,这两份存折就是间接证据了,事实上只能证明双方有过25万的金钱来往,数额也与涉案的30万元对不上,但并不能证明当时被告以该存折中的25万元交付给原告保管的事实,只能证明“似乎”有这个可能性,这个时候,就需要想办法多找些证据把这两份存折和待证事实联系起来,比如原告的经济情况证明、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让对方束手无策。
实务中的证据问题十分复杂,笔者难以在寥寥一篇文章中说清道明,只能建议各位不妨先给自己的证据写份质证意见,然后对症下药,把功夫做在前头,总是好过庭后再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