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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修九》部分新增犯罪行为
作者:任达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刑修九》部分新增犯罪行为 1、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
2、在法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在法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
3、为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法定国家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在法定国家考试中替考或让他人替考;
4、强制猥亵他人(不仅仅是妇女);
5、监护、看护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老少病残,情节恶劣;
6、暴力袭击执勤民警;
7、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有其他严重后果。
9、编造虚假险、疫、灾、警情并在网络等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等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0、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可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